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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成都高新区鼓励高层次人才进区创新创业实施办法》的通知

中共成都高新区工委办公室文件

成高委发〔2011〕16号

中共成都高新区工委 成都高新区管委会

关于印发《成都高新区鼓励高层次人才

进区创新创业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成都高新区鼓励高层次人才进区创新创业实施办法》已经党工委管委会同意,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成都高新区工委

成都高新区管委会

2011年8月30日

附件:

成都高新区鼓励高层次人才进区创新创业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吸引高层次人才到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高新区)创新创业,加速人才聚集、引领产业发展,把高新区打造成中西部第一、全国一流的“人才特区”,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施“125”计划。5年内,在电子信息、生物医药和精密机械等主导产业领域和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引进1000名从事科技创新、成果转化、科技创业的高层次人才,其中20人入选中央“千人计划”,50人入选四川省“百人计划”。  

第二章 适用对象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高层次人才是指在国内取得博士学位或在海外取得硕士以上学位,年龄一般不超过55周岁,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A类: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发明专利,且技术成果国际先进,能够填补国内空白,引领高新区产业发展,带来重大经济和社会效益的创新创业人才。

  B类:承担过与国家科技重大项目相关的重要任务、具有较强的产品研发能力和产业化潜力的领军人才,以及能够解决关键技术和工艺操作性难题或自主创新产品具有国际水平的领军人才。

  C类:拥有符合高新区产业发展的项目,在创业过程中能形成核心技术,项目技术来源清晰,无知识产权权属纠纷。自有资金(含技术入股)或跟进的风险投资占创业投资的50%以上,或作为主要创办人,股权不低于30%,为高新区急需的创业人才。

  第四条 研发水平或拥有核心技术的产品处于国内领先、国际一流的创新创业人才,可以适当放宽学历和年龄限制。  

第三章 激励措施

  第五条 设立“高层次人才专项资金”,5年内,每年投入不少于1亿元的资金,用于高层次人才的引进、培育和奖励。

  第六条 中央“千人计划”、四川省“百人计划”以及成都市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入选者,给予100万元补助。

  第七条 对经评估确定具有国际一流水平、处于国内领先地位、能够引领高新区产业发展并带来重大经济社会效益的创业团队,采取创业资助、股权投资、贷款贴息、政府奖励等方式,按评级可给予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的支持额度。

  第八条 对符合第二章规定的新引进高层次人才,可给予以下扶持:

  (一)高层次人才在高新区创办企业的,分别给予10万到100万元的创业启动资金。提供不多于200平方米的工作场所并免除或补助3年租金。

  (二)高层次人才未创办企业的,按照成都市相关政策申报创新扶持。

  (三)设立“高新区高层次人才创业天使投资基金”。由高新区管委会出资8000万元,鼓励并发起“创业天使投资基金”,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四)对新引进的高层次人才给予人才奖励。连续工作期满一年,按其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高新区留成部分全额给予奖励,奖励期限3年。

  (五)科技创新奖励、贷款贴息、企业税收奖励、上市奖励、博士后科研经费等,按照高新区现有政策执行。

  (六)在落户、子女入托或就学、配偶就业等后勤保障上,开通“绿色通道”,由领导小组审批,高层次人才引进和培育工作专项办公室协调相关部门统筹安排。  

第四章 工作机制和审批流程

  第九条 成立由高新区管委会主要领导担任组长的高新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在组织部设立高层次人才引进和培育工作专项办公室(下称“专项办”),作为高层次人才工作的日常办事机构。

  高新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贯彻落实中央、省、市有关高层次人才的方针政策,审定人才引进目录和年度工作计划,组织领导、协调解决和督查督办引进和培育高层次人才工作中的重大事项。专项办负责牵头组织协调和具体实施,并指导各部门引进和培育高层次人才工作。

  第十条 建立人才工作领导小组例会制度。定期召开人才工作例会,研究落实高层次人才引进和培育工作中的相关问题。

  第十一条 创新人才引进和培育工作由科技局负责组织实施;创业人才引进和培育工作由创新中心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涉及高层次人才引进和培育工作的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能,做好落实政策、跟踪了解、提供服务等工作。

  第十三条 高层次人才引进程序:

  (一)申报。创新人才向科技局提交申报材料、创业人才向创新中心提交申报材料,科技局、创新中心分别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提出建议人选报专项办。

  (二)评审。专项办牵头,科技局、创新中心等相关部门配合,成立专家评审机构,择优评选产生高新区高层次人才候选名单,并报高新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

  (三)批准。高新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召开人才工作例会审议批准高新区高层次人才。

  第十四条 经高新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批准的高层次人才,由专项办颁发《成都高新区高层次人才证书》。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由专项办建立高层次人才信息库,加强与高层次人才的联系,形成跟踪服务和沟通反馈机制,帮助解决其工作生活中的问题和困难。

  第十六条 高层次人才因个人原因未履行引进相关协议,由专项办提出意见,经高新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取消其享受的相关待遇。

  第十七条 高层次人才已享受本办法以外的高新区其它优惠政策的,按照从高不重复的原则适用本办法。

  第十八条 根据本办法,由组织部和财政局制定《高新区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由专项办负责解释。

主题词:高层次人才 创新创业 实施办法 通知

中共成都高新区工委办公室 2011年8月31日印

(共印20份)